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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厦门首起!10岁男娃高空抛物,砸伤邻居致住院35天,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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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10楼扔窗把手砸中邻居
事后经警方上门核实窗户把手是10岁男孩虫虫(化名)从公共走廊窗户扔下的
图片来源于厦门晚报
法庭上↓↓
他们愿意赔偿曹某损失,但是需要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及鉴定结果予以裁决。物业公司则表示
作为物业管理者最多只是补充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法院判定物业存在管理疏漏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建筑物管理人,未及时检查、排查小区公共区域窗户破损的情况,对放置于公共区域窗台上的窗户把手未及时清理,也未举证证明在事发前其有设置“禁止高空抛物”等安全警示标志、尽到宣传和提醒义务,应认定其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致使本案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因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本案损害后果20%的补充责任。
因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本案损害后果20%的补充责任
为什么物业也要负责?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本案引发该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关于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及责任形式问题,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高空抛物情形下的物业公司责任并无明确规定,民法典有规定,此种情况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一般而言,法院在认定建筑物管理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主要考量其履行管理责任的客观情况及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面,综合判断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过错程度及赔偿责任承担。
对高空抛物 《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来源:厦门日报
编辑:杨韵、赖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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